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金厨昌菜香锅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2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8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