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朝选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选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孟**(治)行罚决字(2015)00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濮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濮政复决字(2015)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选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朝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