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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车利曾违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宾川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车利曾,男,1981年11月25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

关于申请人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车利曾违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宾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资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宾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权利人宾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车利曾自行拆除你位于原宾居华侨农场烟站北面,违法占地面积为279.1平方米,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146.5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和硬化的地板(四至为:东邻路、南邻陈**户耕地、西邻许*文户耕地、北邻杨**耕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利曾履行态度积极,主动与申请人宾川县国土资源局协商,并于2015年10月10日履行了宾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川县国土资源局宾国土资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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