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不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不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赵**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