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不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赵**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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