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及复议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出所、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寇**(寇**)的起诉,庭下原、被告双方对该纠纷的处理达成共识,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