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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管理中心与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超市)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5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45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范**在华润万家超市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5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华润万家超市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范**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5482元。2015年4月24日,公积金中心将45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华润万家超市。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1月21日向华润万家超市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5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华润万家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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