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告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了对其作出的两次简易处罚决定,起诉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郑**同意并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