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黄**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经**理委员会与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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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成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宣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喜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