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原国土资罚字(2009)第1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郑州丰**限公司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226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王*宣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喜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等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文成县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景**有限公司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正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