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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等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济**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是依法选举成立的合法组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起诉人未到有权机关进行备案,尚未正式成立为由,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有误,请求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5)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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