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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江苏久**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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