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荣诉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因原告易*荣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易健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赵**、赵**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倪**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长**划局、长春新星**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大洼县**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千占红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千占国颁发宅基地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戴**等35人土地补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彭**、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如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