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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等35人土地补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戴**等33人因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通江集社区村委会)土地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六行诉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戴**等33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戴**等33人系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通江集村八一村民小组组民。1992年,原六合县玉带乡(现长芦街道)征拨原旧滩村八一组(现通江集村八一组)72.6亩集体土地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后因该72.6亩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作出六政发(2007)75号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土地为原玉带镇农民集体所有。2009年,南京**民法院作出(2009)宁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上述决定。此后,戴**等33人继续在该土地上耕种,从事农业生产。2014年,长**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委会对上述土地进行征地补偿。同年1月23日,在戴**等33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长**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委会就争议土地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并伪造有戴**等33人签名的《协议书》一份。2015年初,戴**等33人获知协议一事,多次与长**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委会交涉无果。戴**等33人认为,争议土地仍归八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长**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委会擅自就土地补偿事项做出处分,且伪造戴**等33人签名,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戴**等33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戴**等33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诉争的《协议书》实为u0026ldquo;土地征用补偿协议u0026rdquo;,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戴**等33人所诉的《协议书》发生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审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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