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违法建设确认告知书、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汪平密、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莱州市文**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董**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王**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县朗公庙镇朗中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新乡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不服劳动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