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汪平密、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05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05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05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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