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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新艳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因被告主动撤销了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余**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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