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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种大河与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种大河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种大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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