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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丁**、延边**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丁**、延边**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以被告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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