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七人诉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被告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撤销第00070808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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