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被告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撤销第00070808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刘**、刘**、刘**、罗*、罗*、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