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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因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陈**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黑龙**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黑行监字第14号通知书,函转本院处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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