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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诉被告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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