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郑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刘**等七人诉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因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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