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蔡**诉被告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