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2012年8月22日作出浪政决(2012)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罗**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第三人以其享有该纠纷地合法使用权为由,申请被告依法处理。被告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了第三人持有200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审查该证书为田林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书,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浪政决(2012)2号《浪平乡人民政府关于罗**与罗**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纠纷地作出第二次确权。2015年因原告与第三人再次发生纠纷,在浪**出所进行调解时,原告于三年后的2015年9月17日才收到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理决定。原告认为,对田林县人民政府已经确权的土地进行二次确权,被告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滥用行政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浪政决(2012)2号《浪平乡人民政府关于罗**与罗**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浪政决(2012)2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该决定以第三人持有200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记载涉及到争议地为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现争议地“梨子坪”(屋当门)约一亩的土地由持有证书的罗仕兵户使用。四至范围:上抵路,下抵茶林路,左抵二坟,右抵岩坎。被告于2012年8月23日将2号处理决定送达第三人罗仕兵。2015年原告与第三人在次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时被告才将2号处理决定送达原告。原告在收到该决定后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权限、滥用行政权。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号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流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诉求撤销2号处理决定,涉及到第三人在2000年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前置条件。原告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的起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