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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诉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起诉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行立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以“其起诉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不为上诉人落实相关国家职工待遇,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在一审所列被告为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义务,补足原告国家职工待遇(具体计算数据附后);2、判令被告不依法履职导致原告各种损失(明细附后);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状后未附具体诉求明细及数额。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起诉材料:1、代跃华职工调动工作证明一份;2、人社部信访告知单一份,载明要求刘**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诉求;3、刘**退休证复印件一份,载明其于1996年6月退休;4、湖**业厅、湖南省劳动人事厅湘农业(1987)场第270号文件一份,拟证明其诉求的依据;5、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洞庭原农业老职工诉求的有关说明及回复》,拟证明上诉人为诉求事项向当事人社部门上访及回复情况。6、西洞庭农场参加常德市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农场职工参加常德市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事实。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起诉材料,可以认定上诉人曾到人社部上访,人社部于2010年12月告知上诉人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2015年8月11日,原西洞庭农场部分老职工到西洞庭管理区信访办上访,提出三个诉求,分别是:与东**杨待遇不同的问题、2000年至2002年三年调整工资待遇打折的问题、关于补缴的4800万元的去向问题,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9日进行了书面回复。

另查明,上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基本诉求是要求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补足其国家职工待遇,并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损失。上诉人起诉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所列被告不正确;第二、诉讼请求不明确,上诉人诉求的金额没有明确;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在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这就要求起诉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不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才可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其就其起诉的诉求向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过申请,也不能证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上诉人申请后二个月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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