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一案中,原告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愿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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