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一案中,原告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愿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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