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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刘*不服行政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此案,准许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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