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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西和县人民政府为西和县第二中学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西和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西和县第二中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行裁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陇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裁定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张**不服,又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对张**以司法救助途径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48000元。张**领取补偿款后写出息诉罢访承诺书,与城关九年制学校的地界纠纷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张。2.双方争议的地界以城关九年制学校东墙外侧为界,该地界垂直地上空间部分使用权归各自所有。张**家屋顶彩钢瓦暂维持现状,如城关九年制学校因建设等原因需使用该空间,则张**无条件对占用的城关九年制学校空间部分的彩钢瓦予以拆除。3.张**土地使用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程序予以办理。4.张**向陇南**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现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对西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撤回对西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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