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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划拨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第三人垫江县**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划拨一案中,符**于2015年7月30日死亡,因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9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10月19日,符**之子符**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遂恢复本案审理。审理中,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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