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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黄**对讼争的武夷新村375号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继而对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给应**、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是否具有诉权需以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曾就其与应**、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武**法院经审理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被法院确认无效,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上诉人已将房屋转让给应**、黄**。上诉人因其将房屋转让给应**、黄**,而与本案被上诉人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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