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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巩义市**育委员会和巩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巩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巩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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