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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诉内江市**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浩诉被告内江市**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内江**监督管理局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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