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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其1999年10月30日依法承包了17.1挑水田及其田坎的土地,并取得了由江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12月28日,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征收了蟠龙乡石马村孙家组的30亩土地,其中含上诉人17.1挑水田及田坎,致使上诉人失去土地。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服,上诉请求本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张**提供的u0026ldquo;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u0026rdquo;中,征收单位是u0026ldquo;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u0026rdquo;,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u0026ldquo;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u0026rdquo;。根据此规定,征收土地的实施部门应当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上诉人张**以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已告知释明后起诉人拒绝变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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