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芦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邱*、刘**、朱*、邓**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判过程中,因被告人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对被告人邓*涉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邓*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肖*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梁*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柳*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