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邱*、刘**、朱*、邓*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芦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邱*、刘**、朱*、邓**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判过程中,因被告人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对被告人邓*涉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邓*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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