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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温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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