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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6次,共计5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王**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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