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诉刑诉(2015)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甲及诉讼代理人牛春见、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和受害人翟*甲本身就有矛盾,2013年郭*某的儿子开出租车被人捅伤,他怀疑是受害人翟*甲雇佣他人所为。被告人郭*某2015年2月18日0时30分许,在辛集市张古庄镇某某庄村郭*甲家看到翟*甲后,回家取来砍刀揣在怀里,凑近翟*甲后,取出砍刀砍受害人翟*甲头部一下,还想再砍的时候被人拉住了,后被告人郭*某被他人推出屋外后回家。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翟*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郭某某的讯问笔录。2、被害人翟某甲的陈述笔录。3、证人翟某乙、郭**、郭**、郭**、郭**、郭**、郭**、郭**的证言笔录。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5、砍刀一把、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翟某甲住院病历、张**出所证明、侦查说明。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我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杀人的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我经济损失60万元。

并提交如下证据: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载明翟*甲于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2日在辛**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医疗费用合计8205.87元。

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动机还是主观故意上,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怀疑被害人对其子实施了伤害,因此要致被害人于*,然后喝农药一命抵一命,这是被告人主观故意杀人意识形态上明确的表现;被告人实施杀人的是一把砍骨刀,危险性极大,砍的是头部,如果没有他人遮挡会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实施第一次砍杀后又实施了第二次砍杀行为,这不是被告人自己撤离,而是被别人强行拖走,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致被害人于*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应该意识到砍杀被害人头部的危害性,但其放任了这种行为,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赔偿,也没有对被害人做过悔罪态度,且对被害人主张的医疗费产生质疑,不能说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是用刀拍的被害人没有砍他,不然我不会选择在人多的时候,我也没有再想砍第二刀,是他们抱住了我不让我走,他们松开手后我就回家了。我在派出所说要砍死他,是想通过派出所给被害人说说不要再欺负我了,就是想吓唬吓唬被害人。

辩护人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项指控与事实不符,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矛盾,虽然被告人在2015年2月18日第一次供述说想杀死被害人,但是在2015年2月19日以及之后的供述说是想吓唬被害人,并不是想杀死被害人,说的只是要通过派出给被害人传达一下这种信息,开庭审理及相关供述已经对第一次供述做了合理的解释。从庭审及被害人的伤情、伤口形态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并非故意杀人;2、被告人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在庭审中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与其他类似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翟*甲均系辛集市张古庄镇某某庄村村民,之前二人因琐事有过矛盾冲突。2013年郭*某的儿子开出租车被人捅伤,其怀疑是被害人翟*甲雇佣他人所为。2015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郭*某在本村郭*甲家玩斗地主,当其看到被害人翟*甲来到郭*甲家后,回家将砍骨刀揣在怀里返回郭*甲家。2015年2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翟*甲凑近正在玩牌九的被害人翟*甲后,取出砍骨刀朝被害人翟*甲头部砍了一刀,还想再砍的时候被人拉住,被告人郭*某被他人推出屋外后回家。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翟*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翟*甲被砍伤后,在辛**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治疗费用合计8205.8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被害人翟*甲报警称,2015年2月18日0时30分许,他在辛集市张古庄镇某某庄村郭*甲家中时,无故被郭*某用刀砍伤头部,头部伤口8公分。辛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翟**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三年前因为小事他和郭*某发生过肢体冲突,后来这事就了结了,他平时在辛集市区居住很少回老家,没有见过郭*某。2015年2月17日晚上11点多,他和同村的郭*乙到同村郭*甲家玩牌时,看到郭*某在斗地主,郭*某看到他就不玩了,后来就看不到郭*某了。大概晚上12点多,他正在郭*甲家玩牌九时,看到郭*某又回来了,郭*某看了一会,就往他这边凑,他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砍了头一下,他抬头一看是郭*某,郭*某要砍他第二下的时候被郭*甲、翟某乙、郭*乙等人拦住了。他和郭*某好几年就不说话了,当时他被郭*某砍伤了头部右侧,当场就流血了。

3、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经传唤到张**出所接受讯问。

4、被告人郭*某2015年2月18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他被同村的翟*甲打致轻伤,翟*甲要赔偿他3万元,他要求赔了42000元,翟*甲说他安*不了。2013年他儿子开出租车被乘车的人捅伤了,至今未找到凶手,他认为是翟*甲找人捅伤的他儿子,所以要砍了翟*甲报仇。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在同村村民郭*甲家玩斗地主,晚上11点多的时候翟*甲和同村的某某温也来到郭*甲家,他就不玩了。他回家拿了砍排骨的刀又回到郭*甲家。他回到郭*甲家的时候,看到翟*甲正在玩牌九,他一进屋翟*甲看了他一眼,他就一转头,就慢慢往翟*甲身边凑,走到翟*甲右侧的时候拽出藏在身上的砍刀,他就用刀砍了翟*甲头部一刀,砍了之后郭*甲、某某温、翟*乙就把他拉住了,之后人们就把他推出屋就回家了,回家后把砍骨刀放在了枕头下面。在砍翟*甲时他就想把翟*甲砍死,自己再喝农药和翟*甲兑命。

5、证人翟*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来到本村郭*甲家看玩牌九的,晚上11点多的时候,他侄子翟*甲来到郭*甲家玩,他看到郭*某出去了。过了一会郭*某又回来了,翟*甲在玩牌九,郭*某在他旁边站着,突然郭*某拿出一把刀砍了翟*甲头部一下,郭*某和翟*甲没有说话,他就抱住了郭*某的胳膊,用手攥住了刀背,把手弄了个血泡。郭*某没有说话,一直和他夺刀,他没能夺下郭*某的刀,就往外推郭*某,郭*某就跑了。

6、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来到本村郭*甲家看玩牌九的,当时人挺多的,郭*某也在看,23点的时候翟*甲也来到郭*甲家玩牌,郭*某看到翟*甲来了就出去了。2月18日凌晨0时许,郭*某进屋后绕到翟*甲的右后侧,拿砍刀朝翟*甲脑袋右后侧砍了一刀,郭*某和翟*甲没有说话,砍第二刀的时候被他和郭*丙、郭*乙等人拉开了,后来郭*某被在场的人推出屋外,翟*甲被送进了医院。

7、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3时50分许,他看到翟*甲到他家玩牌,郭某某在里屋斗地主,郭某某玩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一会,他看到郭某某又回来了,郭某某就看翟*甲几个人玩牌九,郭某某走到翟*甲的右侧面,郭某某和翟*甲二人没有说话,郭某某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打了翟*甲头部一下,翟*甲用手捂住了头,翟*乙就夺郭某某手里的东西,翟*乙的手被划伤了,之后郭某某被玩牌九的人们推出屋外。

8、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晚上11点50分许,他和翟*甲到郭*甲家玩牌,当时郭*某在别的屋里斗地主,后来就没有看到郭*某。他和翟*甲在屋里玩牌,翟*甲面朝南坐着,他看到郭*某从他后面绕过去,走到翟*甲的右后侧,二人没有说话,郭*某用砍刀砍伤了翟*甲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当时郭*某还要砍翟*甲,被现场的人拦开了,人们把郭*某推出屋外,把翟*甲送到了医院。

9、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去本村郭*甲家去玩牌,当时玩的人挺多,晚上10点多的时候,翟*甲和郭*乙也来到郭*甲家玩牌,翟*甲坐在北屋桌子的北面面朝南,不知道什么时候郭*某从门口进来,从西面绕到翟*甲的后一侧,用砍刀将翟*甲头部砍伤,后来被现场的人拦开了,有人把郭*某推出屋外,翟*甲被送进了医院。

10、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到本村郭*甲家,在外屋玩牌九,晚上11点多的时候,翟*甲也来到这里玩牌,翟*甲坐在桌子的北面玩牌九,他在东面玩牌九,正在玩的时候,他听到咔嚓一声,他抬头看到翟*甲用手捂住了脑袋,头部流血了,翟*乙一直拦着郭*某,后来把郭*某推出了屋外,郭*辛把翟*甲送到了医院。好几年前,郭*某和翟*甲打过架,他听说翟*甲赔了郭*某4万多块钱。一年前,郭*某的儿子开出租车时在旧城被人捅伤,至今没有找到凶手,郭*某怀疑是翟*甲安排人捅伤了自己的儿子。

11、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21时许,他到本村郭*甲家玩牌,晚上11点多的时候,翟某甲也过来玩牌,当时他在玩牌的桌子前西面坐着,有人碰了他一下,他抬头看到翟某甲脑袋流血了,是谁打的他没有看见,后来他听说是郭*某用砍刀砍的翟某甲。

12、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7日晚上,他在本村郭*甲家玩斗地主,当时他和郭*某还有两个人斗地主,晚上12点的时候,郭*某说不斗了,他就和别人玩了一会就不玩了。他从里屋来到外屋,看到翟*甲面朝南冲着门口,他在翟*甲的右侧看玩牌九的,郭*某在他的右后面,那天人挺多,都围着一张桌子,突然郭*某往他这边挤了一下,他本能的用右胳膊肘往后顶了郭*某一下,这时郭*某用东西打了翟*甲头部一下,他才看清郭*某拿着一把砍刀,翟*乙等人把郭*某抱住,往院里劝郭*某。翟*甲被砍伤后,捂着伤口往后退了两步,之后郭*甲等人把翟*甲送到了医院。

13、证人郭**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和父亲郭某某到派出所的时候,才知道父亲打人的事了。他带领侦查人员来到他家北屋西间卧室的床头,将他父亲放在那的一把30来公分切排骨的刀交给了侦查人员。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主要内容:侦查人员接到报警,于2015年2月18日0时40分赶到案发现场张古庄镇某某庄村郭*甲家中,该现场位于郭*甲家中闲置院落,中心现场位于北屋中厅内,厅内中间放着一张棕黄色木方桌,还有长凳等物品。

15、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主要内容: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到其家中检查发现在其北屋西间卧室的床头枕头下面有一把一尺多长木质柄的砍刀。检查时被告人郭某某的儿子郭某庚予以配合,侦查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扣押。

16、辛集**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被鉴定人翟*甲查体见:右顶部见长8.9cm创口,缝线在位。阅辛集市第一院247061号CT示:右顶部颅骨不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符合轻伤二级鉴定标准。被害人翟*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17、辨认作案工具笔录、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4月25日,依法定程序,侦查人员将1-5号不同刀具照片交由被告人郭某某辨认,其辨认出4号照片的刀具就是其使用的刀具。

18、接受证据清单及住院病历,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从被害人翟*甲手中接收其住院病历11页,病历显示:被害人翟*甲于2015年2月18日1时22分入辛**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为被人砍伤头部,右顶部伤口约8cm,边缘齐,伤口内含有毛发,深及颅骨,可触及颅骨破裂,伤口出血迅速。头部CT示:额部颅骨外板骨折,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颅骨骨折、脑震荡。

19、辛集市公安局刑警位伯中队侦查说明,主要内容:本案涉及到的证人郭**、郭**、翟**、郭**、郭**,经多方查找,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未能找到。

20、破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2月18日0时30分,辛集市公安局接到张古庄镇某某庄村翟*甲报案,称其在郭*甲家被郭*某用刀砍伤头部。经过侦查人员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郭*某传唤至派出所,其称其与翟*甲本身就有矛盾,2013年郭*某的儿子郭*庚开出租车被人捅伤,其怀疑是翟*甲找人做的这件事,之后二人关系更加紧张。2015年2月18日0时许,在郭*甲家中其看到翟*甲后,回家取来砍骨刀揣在怀里,等凑近翟*甲后,二话不说拿出砍刀砍伤了被害人翟*甲的头部,再想砍的时候被人拉住,郭*某被人推出屋外后回到家中,将砍刀放在自家北屋西间卧室的床头,翟*甲被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翟*甲之伤为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辛集市公安局对郭*某刑事拘留,并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郭*某供述的犯罪经过,与获取的证据材料基本吻合,此案告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翟*甲之前就有矛盾,后因怀疑其儿子开出租车时被人捅伤系被害人翟*甲指使他人所为便怀恨在心。案发当天晚上其在本村村民家看到被害人后,回家取来砍骨刀趁被害人不备朝被害人头部砍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之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郭*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因在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郭*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郭*某在郭*甲家看到被害人后,便萌生了杀死被害人自己再喝农药与被害人兑命的想法,其回家取来砍骨刀,趁被害人不备用刀砍伤头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事实,同时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翟*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郭*辛、郭*乙等人的证言笔录,印证了被告人郭*某用砍骨刀砍被害人头部一刀后再砍第二刀时被他人拦住推出门外的事实,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用砍骨刀砍伤被害人要害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有关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用刀拍伤,并非用刀砍伤的辩解意见,因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住院记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头皮创口达8.9cm,伤口内含有毛发,深及颅骨,从被害人头部该创口性状分析,用刀拍头部并不能够形成内含有毛发可深及颅骨的创口,所以该创口系用刀砍伤所致,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有关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说要杀死被害人一命抵一命,是想通过派出所传递信息给被害人,想吓唬吓唬被害人,不要在欺负自己以及在开庭审理及相关供述已经对第一次供述做了合理解释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某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可参照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间接损失,于法无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甲经济损失9704.31元(其中包括住院医疗费用8205.87元、住院伙食费50元/天12天u003d600元、误工费13664元/年365天12天u003d449.22元、护理费13664元/年365天12天u003d449.22元)。

三、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砍骨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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