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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滦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唐*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唐*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1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刘*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后,又曾受记功4次,表扬2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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