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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02月6日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以(2005)唐*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河北省**民法院以(2011)唐*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河**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5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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