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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1998年9月25日作出(1998)孝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喜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01年10月经湖北**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9月、2007年2月、2008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3月、2013年6月六次经本院共减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夏**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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