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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