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与2015年5月8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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