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xx与邢xx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柴*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诉陈*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夏*甲与丁*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