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甲与被告丁*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监护人、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3月13日,原告监护人夏*乙以与被告丁*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监护人夏*乙承
担。原告监护人夏*乙已预交受理费713元,本院退还其66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