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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甲与被告秦*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秦*甲诉被告秦*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秦*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秦*乙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秦*乙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秦*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秦*乙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甲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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