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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已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凉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对抚养费作出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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