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已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凉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对抚养费作出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赵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蔡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德水与高**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诉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兴旺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某某诉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甲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