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人民币6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民法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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