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人民币6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民法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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