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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