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在此前判决处理,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纠纷已在此前判决处理,本案暂无需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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