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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